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肉品检验后的处理方法有哪些?
时间:2008-10-31 来源: 录入人:admin 浏览次数:

(1)合于食用:胴体及内脏经兽医卫生检验合格者,即盖以验讫印章,准于出厂销售;
(2)有条件食用:凡非恶性传染病或寄生虫不多的屠畜肉体及内脏,经无害化处理后,传染性消失或寄生虫全部死亡,食后对人畜健康无害者,准其经无害化处理后食用;
(3)炼工业油:严重传染病畜肉、死畜肉以及寄生虫大量寄生的肉,不能在无害化处理后食用的,则应炼工业油或销毁处理;
(4)销毁:患恶性传染病如炭疽等的肉尸和内脏,必须用焚毁或深埋等法处理,在设备良好的屠宰厂,也可用湿炼法处理,但在设备条件差的屠宰厂内,则必须予以深埋或焚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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